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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来源:null 时间:2007-09-05 15:30:53 浏览人次

 

     8月23日,永城市人民政府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动员大会,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韩志奎出席启动动员大会并讲话。他指出,近年来,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重视改善民生、积极保障民生,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这次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继郑州、济源之后全省范围内的第三家,是全省县级统筹地区中的第一家,工作主动,行动迅速,标准很高,必将对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希望永城市在做好基层劳动保障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三个平台建设,扎实推动工作进展,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成功,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真正实惠。
    永城市市长朱明伦在动员大会上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韩厅长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求,齐心合力,密切配合,克服困难,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宗岩在安排近期工作时明确要求,9月1日正式实施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9月20日前全市完成今年保费征缴,参保率要达到80%。
    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张学敏在会上对有关政策作了说明。他指出,永城市城镇居民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在校高、初中及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孤寡老人、孤儿等。缴费标准和待遇是: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或具有城镇户籍的全日制高、初中、小学生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参保年度内最高可享受医疗费报销6万元;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市财政补助60元,参保年度内最高可享受医疗费报销2万元。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负担: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5%,统筹基金支付65%;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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