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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均副厅长谈《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来源:null 时间:2008-01-17 17:17:35 浏览人次

 

    

  《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2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使条例涉及主体进一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好条例,促进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于2008年1月17日下午3点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平均进行视频专访,敬请关注。网友留言请进>>>

  王平均简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平均

访谈现场

  主持人:《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2月3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专门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它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王厅长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其重大意义。

  王厅长: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促进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和建设和谐中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中原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务工,这就是被大家称为的农民工。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我省是人口大省、劳务大省,有1900多万农民进城务工。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这对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中原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进城务工人员仍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仅靠政策规定或行政措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制定《条例》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需要。我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在全国开展得是比较早的。2005年9月1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该办法符合我省实际,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将其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必将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也填补了我省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空白。

  主持人:《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都非常重视,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王厅长能否将《条例》的起草情况给网友们作一介绍。

  王厅长: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徐光春专门作出了“人大要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方面有所作为”的重要指示。根据徐书记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于2006年6月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很快就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厅长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展开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为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彰显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06年7月中旬起草后,即通过新闻媒体和“河南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意见。在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省劳动保障厅多次组织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研究修改,先后六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查。2007年1月5日,李成玉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再作修改,并于12月3日经二次审议通过。

  主持人:请王厅长给我们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王厅长:《条例》共9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就业服务、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等。它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主题鲜明,提出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二是重点突出,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公共服务等近年来困扰进城务工人员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力图最大限度地解决当前进城务工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三是结合实际,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在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方面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主持人:请问进城务工人员,也就是《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人?

  王厅长: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农村劳动者到城市务工的人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将其定义为“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规定为“农村居民到城市务工就业的人员”。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农村劳动者到城市务工的人员。”关于其中“城市”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关于“城市”的内涵的规定,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此外,对在农村采矿场、加工厂、砖瓦窑场等企业的外来人员,也依照《条例》执行。

  主持人:请问《条例》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王厅长:就业服务包括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同时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保证广大农民“走得出、稳得住、挣到钱”,是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最直接、最现实的体现。《条例》对此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并要求安排专项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扶持保障工作的开展。二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要求劳动保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务工农民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主持人:有关单位做过调查,目前农民外出打工最关心的是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那么请问劳动保障部门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条例》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王厅长: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我们联合建设、公安、交通部门和工会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多策并举,标本兼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工资拖欠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证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维权告知等制度。2007年,全省已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4亿元,其中为农民工追回工资2.1亿元,涉及农民工26.6万人,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条例》对工资支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要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强调了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具体内容,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变相克扣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

  三是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内容和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方式、时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作出了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针对一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现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持人:《条例》对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王厅长:《条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问题作了细化。

  关于工伤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风险作业(如:矿山井下、烟花爆竹生产等作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关于医疗保险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关于养老保险规定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主持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王厅长:规范劳动用工,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依法用工的根本保证。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对此没有再作重复规定,只是对其中三个重要的方面进行了强调。一是劳动关系的形成时间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要免费提供;三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无效时的劳动报酬权,在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务工人员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报酬。

  主持人:现在一些农民进城务工许多年了,已经融入了我们的城市,他们非常关心户籍、住房和子女教育问题,请问《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王厅长:近年来,各级政府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需要,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改善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例》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住房和子女教育问题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户籍问题: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关于住房问题:鼓励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

  关于子女教育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务工人员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工作。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设置附加条件,禁止非法收取费用。

  主持人:听了王厅长的介绍,我们感觉《条例》是一部非常好的地方性法规,也想知道在保证贯彻实施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王厅长:《条例》的第七章和和第八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七章“监督保障”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务工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指导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合法招用务工人员,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法行为,如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拖欠克扣工资、不按照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缴费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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