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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来源:null 时间:2007-10-14 10:27:15 浏览人次

 

     

一、审批的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设立的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2.申请设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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